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4民初118号
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塘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韵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金丝港路77号6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韵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