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4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塘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开发区34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闽0504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39.7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万元的义务,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黑A×××××号车辆的交易手续,该车辆目前尚未实际查扣。经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