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67号
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塘西工业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63490Y。
法定代表人:王希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根,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搭理人:林梅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沥青(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顿道720号家乐楼604室。公司编号:0700380。
代表人:卓敬,该公司董事。
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沥青(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港沥青(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为33900元,由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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