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2977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友銮,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孝光,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法定代表人:叶世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洛江区智能装备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希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兰孝光、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毅高
审 判 员 苏静娴
人民陪审员 任建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