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12号
原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8046B。
法定代表人:龚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军,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片区博罗洲路与赣丰路交汇处、绿地国际博览城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Q2W77G。
法定代表人:黄高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德闽,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绿地申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33号紫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3473745W。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德闽,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根,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龚全明,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陈新根、被告龚全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荣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根、龚全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54元,由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悦颜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