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1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赵甜甜,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建伟,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瑄、刘玉(实习),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2号。
法定代表人:龚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建伟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文珍
审 判 员 李向阳
审 判 员 陈 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韩沁娟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修订)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