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88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8046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信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溪边路2号信泓领上花园1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8305729Q。
法定代表人:***。
***与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信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4267983.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88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信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不动产的查封:
一、位于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幢××房[预售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3号];
二、位于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幢××房[预售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3号];
三、位于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幢××房[预售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3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