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1民初6436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7月18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待裁事项: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计1383.5元,由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