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1民初6436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7月18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待裁事项: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计1383.5元,由福建某某建筑垃圾地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