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0517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帮物流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大旺区迎宾大道德华花园1号楼A座二层202室【集群企业(肇庆高新区百禾住所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2P7MT0K。
负责人:叶紫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石湾海外公司大院4号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569814。
法定代表人:邹郴。
原告肇庆市**帮物流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肇庆市**帮物流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帮物流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帮物流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9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2409元,由原告肇庆市**帮物流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菁
人民陪审员 卢志刚
人民陪审员 林小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赖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