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423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初华,男,汉族,1992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石湾海外公司大院4号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569814。
法定代表人:邹郴。
原告***诉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昌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