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61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270116M。
法定代表人:周达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被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569814。
法定代表人:邹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4305.98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赔偿限额)为224305.9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4305.9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2元,已由申请人佛山市鸿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