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111号
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兴华路21号4号楼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569814。
法定代表人:邹郴。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贻青,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张**。
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63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49989。
法定代表人:张翼。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2537号],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169.9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169.98元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60.85元,由申请人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