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439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兴华路21号4号楼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5698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50元,财产保全费879元,合计1365.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86.50元可书面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