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民终8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卫丰,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昂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扣除济通公司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维修费用220000元后,昂内公司支付济通公司工程款9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济通公司利息;2.诉讼费由济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昂内公司将其开发的佛山“******”示范区园林景观项目发包给济通公司,由于济通公司施工质量无法达到项目要求,昂内公司被迫要求济通公司停工整改。济通公司不但不接受昂内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还多次组织民工维权,昂内公司受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而与济通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济通公司在“******”示范区园林景观项目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昂内公司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济通公司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整改,济通公司至今未采取任何回应。昂内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但济通公司作为施工方也对上述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重做等责任,由此给昂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依法予以赔偿。
济通公司辩称,济通公司不存在昂内公司所称的工程质量问题,昂内公司称工程维修费用220000元没有证据支持。昂内公司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日3‰计算,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成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民间交易方式。昂内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应由昂内公司承担。
济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昂内公司向济通公司支付工程款1210000元;2.昂内公司向济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结算价15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17年9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昂内公司承担。
昂内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济通公司向昂内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20000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济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济通公司与昂内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济通公司自2017年6月22日按昂内公司要求进驻“******”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示范区游泳池、入口门廊、迎宾景墙水景工程施工,实际施工至2017年8月25日止。经昂内公司确认核算,济通公司截至停工日已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价为1510000元。双方确认结算款的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昂内公司一个工作日内支付济通公司30万元工程款;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昂内公司支付济通公司90.8万元工程款,即总结算金额的80%;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总结算金额的20%给济通公司,即30.2万元;每拖延一天按工程结算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济通公司。
同年9月15日,双方签订《关于中昂集团和广东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调解协议》,约定昂内公司在2017年9月22日前支付30万元工程款,第二笔工程款95万元由昂内公司在第一笔划出15天内划给济通公司,余款在2017年11月10日向济通公司支付。昂内公司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0万元后,余款未向济通公司支付。
2017年9月15日,济通公司、昂内公司和佛山市南海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昂佛山翠屿湖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三方协议书》,约定内容为:示范区门楼钢结构屋面漏水遗留问题、示范区门楼钢结构柱身与保安亭门窗遗留问题和示范区门楼不锈钢字遗留问题,由济通公司负责并在2017年9月18日前完成修复,并经三方验收合格后,所有后期工程施工、保修任务交由佛山市南海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济通公司不再承担之前园林施工的保修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昂内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济通公司施工,济通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济通公司与昂内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和《关于中昂集团和广东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调解协议》对涉案工程价款作出了结算,并对付款时间作出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照协议履行。昂内公司没有依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济通公司主张昂内公司支付余下1210000元工程款,合法有理,一审法院应予支持。济通公司主张按协议约定,昂内公司应以结算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昂内公司则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昂内公司对此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在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调整。鉴于济通公司并无举证证实其因昂内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昂内公司答辩意见有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酌减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济通公司诉请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昂内公司答辩及反诉称济通公司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济通公司支付损失220000元。根据昂内公司提供的证据,昂内公司在与济通公司、案外人佛山市南海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昂佛山翠屿湖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三方协议书》后,仅是在2017年10月向济通公司发出邮件要求济通公司整改,而该邮件是否实际送达至济通公司,昂内公司并无提供相应证据,且济通公司对此亦有异议。昂内公司对其关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并无提供有效证据,其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已经由案外人佛山市南海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修复,但对于具体损失数额,并无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就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对保修问题作出了约定并由济通公司施工完成,且约定所有后期工程施工、保修任务交由案外人佛山市南海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昂内公司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尚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昂内公司的反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昂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通公司支付工程款1210000元,并以1510000元为基数,支付该款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济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昂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0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通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07元,昂内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708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昂内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昂内公司、被上诉人济通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其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整改,2017年10月5日前整改完毕,后对工程进行实际验收,昂内公司不愿意出具验收证明;昂内公司陈述济通公司没有进行整改,昂内公司委托佛山市南海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整改。济通公司提交光盘、照片等证据显示,其在2018年3月22日在“******”项目示范区门楼、保安亭的屋面进行淋水试验,并未出现屋面漏水问题。
再查明,昂内公司、济通公司均确认济通公司在“******”项目示范区所做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昂内公司应支付给济通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违约金是多少;第二是济通公司应否向昂内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维修费用2200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昂内公司与济通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和《关于中昂集团和广东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确认济通公司截至停工日已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价为1510000元,昂内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支付300000元,尚欠1210000元,昂内公司应向济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1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济通公司与昂内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工程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每拖延一天按工程结算价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昂内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济通公司必然产生了损失。因济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工程施工情况、参照当地经济水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以15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金,该处理并无不当。昂内公司上诉主张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昂内公司上诉主张济通公司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济通公司支付损失220000元。昂内公司与济通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示范区门楼钢结构屋面漏水遗留问题等由济通公司负责修复,济通公司陈述其已完成修复并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3月22日在“******”项目示范区门楼、保安亭的屋面进行淋水试验,并未出现屋面漏水问题。昂内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济通公司所建工程现在仍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已经由佛山市南海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修复,也未提供损失220000元的构成及支出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昂内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系济通公司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损失220000元,故昂内公司上诉主张济通公司赔偿损失22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昂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