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5354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28栋G1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珂儿。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