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1476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广东可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28栋G1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珂儿。
原告***与被告广东可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可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对以下第七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1.被告给付已回款提成12075.6元;2.被告对尚未回款提成的30965元作出承诺(回款时需支付一半的提成30965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76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已回款提成款16437.55元,并给付款项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劳动关系情况: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六、离职情况:2018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6日解除;双方已经结束所有的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原告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补偿、赔偿要求,承诺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
七、提成款及利息: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7月6日被迫签订离职协议书,被告承诺未回款提成按公司规定执行,即回款后向原告给付提成的50%。截至2018年11月,原告签订的合同回款达到328750.75元,被告理应向原告给付提成款16437.55元,并给付该款项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离职申请;2.回款信息截图;3.原告与赵某微信聊天记录;4.对话录音;5.公开信。
法院认定及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已经结束所有的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原告承诺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故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均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提成问题达成新的一致或存在约定,且回款信息截图为打印件,亦无法证明原告所签合同已回款及具体回款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款及其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可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利斌
人民陪审员 张 祥
人民陪审员 梁细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金馨
杨梓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