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28栋G1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9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可信公司上诉称,**电器公司存在规避管辖的情形,上诉人已经付清2018年9月11日签订的关于广州市北部水厂《高低压柜买卖合同》、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关于穗和花园项目《高压电柜买卖合同》中的货款,不能依据这两份合同确定案件管辖。2.上诉人与**电器公司累计合作项目共十二个,其中适格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均已付清,只有涉及广建智慧天地广场《高低压柜买卖合同》和《母线槽买卖合同》,因未足额供货而存在结算争议(部分货款未结清),上述两份合同亦明确约定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信公司与**电器公司长期存在交易行为,并陆续签订有多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不尽相同,部分约定由原告(**电器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部分约定由买方(可信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电器公司系基于可信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关于货款支付计划的联系函》提起本案诉讼,单凭双方提供证据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认定前述《关于货款支付计划的联系函》所涉债务指向双方签订的哪一(些)合同项下标的,故不宜以某一(些)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电器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电器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诉请可信公司履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合同义务,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电器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广州市**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