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22125号 原告: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28栋G1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深圳市灵豹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