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凯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艺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634号 原告:台州艺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157号科创大厦13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浙江速能机械有限公司内)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艺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台州艺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艺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