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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赣江电缆厂、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21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赣江电缆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南昌市赣江电缆厂与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232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