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

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民初640号
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金龙镇岗背村娟坑尾。
法定代表人:陈立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市袁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施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泉。
被告:黎勇林,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黎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全南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家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