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247号
原告: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93761779P。
法定代表人:丁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华,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新余市信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一品1栋103室,工商登记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施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85029A。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仓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953DT6P。
法定代表人:施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景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