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号
申请人: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593761779P。
法定代表人:丁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一品1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85029A。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仓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953DT6P。
法定代表人:施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旭茂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县鑫亚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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