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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胡秋根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521号
原告:胡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小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根,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秋根。
被告:万仁俊。
被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胡康(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秋根、万仁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胡康负担。
审 判 员 陈润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雨涵
书 记 员 郭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