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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胡秋根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10539号
原告:胡康,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小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根,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秋根,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万仁俊(曾用名:林仁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龙施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85029A。
法定代表人:李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胡康与被告胡秋根、万仁俊、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胡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群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嘉晖
书 记 员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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