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56号
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海强钢管租赁部,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下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2MA38EWXH24。
经营者:梁海强,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
被申请人:***,曾用名林仁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王艳军,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龙施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98C04XN。
负责人:李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龙施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1185029A。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海强钢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王艳军、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海强钢管租赁部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艳军、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海强钢管租赁部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海强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艳军、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