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3)赣1024执保20号
关于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业垚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赣1024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2023年1月13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17********)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63597.98元,期限一年,即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电话:0794-637****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