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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9478号 原告: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XX城县。 原告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申照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写1000字道歉信,并拍摄3分钟以上道歉视频,最后发至朋友圈以及被告恶意传播不良信息和私信过的所有朋友;2.被告发布道歉与视频的时间期限为30天,并30天内每一天均发至所有人可见;3.被告登报道歉30天,并附1000字道歉信;4.被告向原告赔偿名誉损失费1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8日下午14:51分被告给原告法人发恶意诽谤、造谣信息,之后又陆续发至朋友圈乃至私信被告的朋友,此次恶意中伤诽谤事件已对原告的名誉及财务造成严重损害。 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请,被告发送的都是公开的信息,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被告没有发送关于原告的信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下午,***通过微信向***发送失信被执行人截图及文字信息。该截图显示***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并添加***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标注以下内容:“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8.9-2019.11欠钱不还“、”一年多以来,多次讨要,次次变卦,拒不还钱“、”经法院调解,执行局执行,拒不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文字信息内容为:“打印一千张,去你娘家婆家,同行内宣传***样”、“不要脸的东西”。***将上述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朋友***、***等人,并使用了“**”等情绪化语言,同时还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文字信息,内容为:“情况属实,没办法一一回复,希望能给大家帮助,转发给身边人,别在有人受骗。” 另查,就***与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陕0113民初378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5540号民事调解,确认***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借款95400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陕0113执7459号限制消费令,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庭审中,***、***一致认可二人是做建筑投标的同行,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前有过业务合作。***表示发送微信的朋友都是同行,其只是想让别人知道***欠钱不还是**,没有其他意思。***表示2019年12月月底还清欠款后,失信就消掉了。 本院认为,***向***及其朋友发送的微信中使用存在个人评价性成分的言论,但结合其发送的相关内容分析,***的言论只是针对***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发泄其不满情绪,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诋毁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誉,故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侵犯其名誉权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