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3788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申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9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有转账截图,到2018年10月3日还款日期后,于2018年11月2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还款49500元,通过手机银行还款500元,另有微信提现手续费49.5元未支付。在2018年11月13日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于2018年12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0元,微信提现手续费10元未支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90000元,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查,原告提供微信转款凭证及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显示,原告将其诉称款项转至案外人***名下,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未出示其与被告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相关证据,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元,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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