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3127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住址:永顺县,现居住地址:永顺县灵溪镇盛世龙泉小区。
被执行人:湘西鸿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永顺县灵溪镇盛世龙泉小区。
注册地址: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80号国土局E栋402。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步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首市文艺路体育星城*栋*单元*********号房。
法定代表人:时远银,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顺县天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卢顺心,男,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天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金步电梯有限公司、湘西鸿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孝萍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岀(2019)湘3127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此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步电梯有限公司给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232.2元(已付10000元)、由被告湘西鸿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各项损失15860.4元(已付7330元)、由被告永顺县天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成各项损失15860.4元(已付8000元)。二、被告湘西鸿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永顺县天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各自给原告***赔偿的数额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及对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步电梯有限公司给原告***赔偿的数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负担279元,被告湘西鸿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永顺县天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后,湘西自治州金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依照执行通知书支付执行款金额77232.2元、2019年9月27日支付诉讼费400元、2019年9月28日支付869元执行费,共计78501.2元,其中发放给**成77632.2元,另869元转收执行费;湘西鸿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支付8780元,其中发放给**成8730.4元,余下49.6元转收执行费;永顺县天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支付8110.4元,其中8060.4元发放给***。上述执行款均已经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发放。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得到全部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湘3127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