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2594号
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文艺路体育星城B栋1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时远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哲,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