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2547号
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文艺路体育星城B栋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时远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哲,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湘西经开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18号建发大厦1-3楼。
负责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孝燕,女,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研究生文化,该公司法务,现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波,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31元,由原告湖南金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维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