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272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8号***链中心一期B座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9号金***7层707室。
法定代表人:代军。
被告:北京中鑫伟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31幢11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鑫伟业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