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283号
申请人河南安钢球墨铸铁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A座13层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2021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锦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3713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安钢球墨铸铁管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25337.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二万五千三百三十七元九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