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0195号
原告:新沂市天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5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天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