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原浙江奥菱达电梯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再6号
原审原告: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681792983,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长府路**。
法定代表人:沈群国,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原浙江奥菱达电梯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147012508K,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繁荣村v>
法定代表人:***,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09)雨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案存在严重程序错误,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苏0114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再审。再审过程中,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原案诉讼的申请,对此,原审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征得原审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同意,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陶红
审判员杨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