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群国。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登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协力公司申请再审称:2011年5月至同年9月协力公司与爱登堡公司签订五份电梯安装协议。***等人只是协力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员,而非合同的主体。现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但爱登堡公司尚欠协力公司安装费163,900元。同时二审法院在协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按期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以协力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为由驳回协力公司的诉请,实属无视案件事实,枉法裁判。故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协力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爱登堡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是爱登堡公司与***等人之间签订安装电梯的劳务法律关系。爱登堡公司已提交了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可以证明本案并非承揽合同关系。协力公司认为其二审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审查,判决错误的说法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协力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协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期间协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三组新证据以及证人***、***证言。1,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企业补缴清单、缴费基数清单,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各1份,来源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于证明爱登堡公司所称***等25人系爱登堡公司的员工纯属虚假,上述人员均是协力公司员工。2,**等7人的劳动合同,用于证明25人中大部分员工与协力公司有劳动合同。3,***、**的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发的上岗证,用于证明该2人在2013年8月期间仍在协力公司工作。证人***、***出庭证言证明其为协力公司的员工。
爱登堡公司质证认为,关于证据1,其中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些证据形成于2010年8月,而协力公司与爱登堡公司的争议发生在的2011年5月至9月份,所以这些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关于证据2劳动合同,爱登堡公司认为没有经过备案,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使25人中7人是协力公司的员工,也不能证明协力公司有权向爱登堡公司主张权利。关于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并非25人之一,本案事实发生于2011年5月至9月,而证件的日期是2013年,故与本案无关。证人***、***是否是协力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根据《电梯安装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协议》及五份补充协议,可以确认爱登堡公司为安装电梯需要,雇佣***等25名安装人员作为非全日制临时工为爱登堡公司安装电梯,***为安装人员代表。以***为代表的另25个安装人员明确表示,由爱登堡公司向安装人员代表***发放劳动报酬等事实。而五份补充协议是基于《电梯安装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协议》基础上订立的,符合爱登堡公司与25名安装人员在《电梯安装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协议》中的约定。故上述协议完全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
现协力公司以***为代表的另25名安装人员系其员工为由而认为协力公司享有系争合同主体资格,与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系争协议约定的是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以及以***为代表的另25个安装人员与爱登堡公司之间的承包法律关系,与协力公司无涉。协力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系争合同的一方主体,故二审判决驳回协力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至于协力公司称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缺乏证据证明,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协力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协力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壮春晖
审判员*克
代理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郝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1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289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