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监8号
原审原告: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681792983,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长府路158-29号。
法定代表人:沈群国,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147012508K,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繁荣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南京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浙江奥菱达电梯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09)雨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陶红
审判员杨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