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民终1373号
上诉人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3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大龙园林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337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上诉人因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938000元,并提供了财务服务外包合同等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同一主体、同一事实、诉讼主体特定的要求,本案中上诉人与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导致上诉人财产损失,作为合同相对方,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大龙园林公司与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大龙园林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交由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因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错误转账导致大龙园林公司财产受到损失,大龙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解除签订的《财务服务外包合同》,故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大龙园林公司财产损失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与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骗错误转帐,并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受理,两者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也不具有民刑交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故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33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书记员 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