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03民初4641号
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491927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55368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园林公司)与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华税务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华税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3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涉及的电信诈骗公安办案机关返还原告电诈资金153200元,故原告书面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扣除153200元,确认为7848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财务核算工作交由被告代理,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派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原告财务核算工作。但2020年7月1日下午14:45分,被告工作人员**、**未遵守相关财务规范及原告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原告资金损失938000元,后公安机关返还153200元,仍然损失7848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瑞华税务公司辩称:一、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虽经二审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立案审理,但不能否认本案是因网络诈骗引起的,且至今未侦破,涉及网络如何被诈骗的事实是不清楚的,即原告单位财务室的座机号码是如何泄露的,以及原告法人代表QQ号如何被骗子得到的,以及两位会计及法定代表人是否与涉案有关联,这些均需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民事责任的认定才能有依据,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予以中止诉讼。开庭前答辩人已提交书面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法庭采纳。二、原告的诉请目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告诉请判令答辩人赔偿其938000元,这一数额是网络诈骗的全额,由于案件未侦破,原告到底损失多少,原告认为是缺乏证据的。根据办案机关证实冻结诈骗人所用公司153201元,待案件侦破后审理后,该款可能会被原告领回,故原告现在诉请的数额是不准确的。另外,原告诉请被诈骗的数额全部由答辩人承担,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没有约定因网络诈骗,不论何种原因,均由答辩人承担,且也没有法律规定,故原告在没有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答辩人主张全款是依法不能成立的,故应驳回其诉请。三、原告诉称答辩人的两位工作人员,未遵守相关财务规范及原告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其资金损失938000元。这一诉称与事实不符,且由于原告财务管理混乱,给网络诈骗提供机会,致两位工作人员丧失警觉,致网络诈骗得逞。双方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答辩人即派出两位专业会计人员上岗,工作后即向原告提出提供财务管理制度,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在实际报账转款过程中,均是法人代表或办公室主任打招呼,没有严格办理财务审批手续的就要转款。财务手续事后补齐,其中2020年1月份就有30余笔这种情况发生,要求会计先转款,审批手续后补上。在答辩人工作的6个月期间,每个月均发生这种情况,可见,财务制度不执行的是原告方,而非两位工作人员擅自行为。由于原告方领导始终这种先转款,后补审批情况的存在,致两位工作人员就以为领导只要打招呼了,就可以转款的错觉。本案被网络诈骗就是这样发生的。由此可见,原告方违法合同、法律规定在先,是被网络诈骗的根本原因。故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请法庭予以支持、采纳。
原告、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证如下:
一、大龙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
1、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提交),证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等事实:第二条明确约定被告必须是具有“该类业务服务经验、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以及高效的管理团队”;第三条约定,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必须是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第(一)项“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财务服务外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并接受甲方的定期考核”;第(六)项“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服从甲方人员与服务相关的管理和安排,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就爱方业务的正常进行”;第(七)项“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的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第(十)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合同终止”。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导致本案是因为原告方违反合同约定。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QQ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及银行回单,被告工作人员**、**因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明知没有转款单(请款单),且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造成原告资金损失938000元。被告质证意见:转款金额无异议,本案要以刑事案件侦破为基础,骗子是通过财务座机电话联系的,电话如何泄露不清楚,如何掌握财务信息,都需要刑事案件侦破,不能证明本案事实,只能说明是被诈骗了。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原被告已经终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被告质证意见:三性无异议,诈骗发生后,双方陷入僵局,原告要做账,被告就同意了。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财务科工作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附两张表,证明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银行债务管理等集体职责及形成时间,其中第九条“做好公司财务资料、会计档案、工作结算资料及重要文件的保管”,第十一条规定“对外所有的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制单。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付款结算”;会计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负责记好行政方面的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账面清楚”,第四条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当拒绝入账。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七条规定“每月向总经理汇报财务清苦啊功能,当好总经理参谋,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第八条“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第十二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确保不出安全问题”,第十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工作”;出纳员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要认真审查各种报销和指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报销手续”,第二条“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账”,第三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第六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券”,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十三条“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如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是,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与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被告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在被告方工作期间,曾向原告主张要求财务制度,但没有提供,现在提供,有可能是事后补的。办公用品入库与财务是两个概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提交的该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中的财务科工作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的表现形式为打印件,没有显示是哪个单位的,也没有证据显示该文件内容的**、公示、学习、制度落实情况;该组证据中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附两张表,表现形式为冠原告单位名称的文头及落款单位加盖公章时间显示2019年4月15的文件,所附表格具体表现包含“管理制度手册”、“打印纸”、“文件夹”等的办公室物品入库登记表、办公用品月底汇总表,没有提交显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公示、**、学习、考核、落实等方面的详细、系统的证据。
5、廉政风险点、(2018)17号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原件提交)、大额资金支付制度,证明原告公司要求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被告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全是2018、2019年的,不是我们进入工作时间段的时间要求,我们提交的证据中,其中转款50万都是先转款,后补手续,说明原告方违反制度在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时间显示在2018年6月、2019年4月,而原被告之间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是在2019年12月28日,服务时间在2020年度,对该组证据的本身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文件的所载制度的落实情况未举证证明。
6、[2020]3号、4号、7号会议纪要(原件提交),证明被告派出的服务人员**、**参加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知道原告公司财务制度及要求,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要求。被告质证意见:实际履行中,原告方违反自己的会议纪要,要求会计先转账后补手续。本院经审查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7、保险公司续保情况说明及部分车辆保险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原告购买车辆保险财务报销流程,保险公司出具缴费通知书、经办人填写请款单、财务转账、开具发票。为反驳对方提供的证据及观点。8、午餐费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午餐费报销流程,财务服务人员**制作午餐报销表,**审核,原告法定代表人审批,银行转账,开具发票后报销。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9、劳务报酬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劳务报酬支付有劳动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转款时间是2020年6月28日,周日,端午节放假后第一天上班,经办人误将6月28日写成6月29日。10、3.26往来款客户寄询证函、6.3公司购汽车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资金支出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凭证。报销流程符合会计制度。对以上四份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实际履行中,原告方违反自己的会议纪要,要求会计先转账后补手续。当初转账时是转账在先,后补手续,是每月都发生的事情。本院经审查对该四份证据,证据本身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只是反映原告单位财务凭证中的一部分财务凭证情况,经一一审查其中也有先转款,后补财务审批手续的现象。
11、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均知晓原告包括印章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被告质证意见:与财务室无关,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本案事发在单位财务部门,缺乏关联性。
12、皖D×××××号车辆报销凭证及附件(原件),证明该车辆保险有缴费通知书,但缺乏请款凭证,被告财务服人员将请款单丢失或故意拿走,其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被告将同一事项分两次记账,并且导致了整个财务统计的混乱,被告工作人员篡改报销凭证。被告质证意见:与案件没有关联性,通过我方证据,从一月到六月每笔凭证都是经过签字认可的,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缺乏证据,该证据证明观点不予认可。
13、光盘,证明事发当天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经知晓并告诉**、**转款必须经过**同意。被告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即便是**在当天说的,也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在以往的工作中,**通过电话,微信,办公室主任到办公室打招呼,要求先转款后补手续,才造成了两位工作人员的错觉,网络诈骗就这样发生的。被告质证意见:我们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提过不只一次两次,都一直没提供。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两位财务人员工作上有一定的疏忽。
14、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37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程序合法,不存在中止情形。被告质证意见:对此裁定书是有异议,是单方进行审理,没要求被告方**,通过原告举证,看出本案很多事实未**,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必须以另一个案件结果作为审理依据的话,必须中止,且原告方要求我们承担93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方认为应该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真实性认可。
二、被告瑞华税务公司提交的证据
1、被告营业执照,代理记账***书,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质证意见:营业执照无异议,***是2017.7.25登记,应当提供每年会计人员的相关注册资料,特别是会计人员认证资格资料。
2、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两份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本案是网络诈骗引起的,刑事案件正在侦破当中,还未破案,目前损失有15万在账,原告诉请938000元是不准确的,一切未**了,我们要求中止审理。原告质证意见: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案回执证明报案人是**,而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财务外包合同,是合同关系,因此被诈骗被冻结的余额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与被告派到原告公司的财务服务人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证据予以确认,由于涉及刑事诈骗案件,本院已经裁定中止审理,但是由于经了解刑事案件还没有侦查结束,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周期较长,本院已经恢复审理,由于公安机关对原告损失153200元已经返还,原告也将该返还的153200元从诉请中扣除。
3、原被告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方承担起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因网络诈骗承担损失的依据。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我方举证列举相关条款及财务制度规定,由被告财务人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犯罪嫌疑人与**QQ对话,证明从聊天中明确说到骗子以**的名义要求乔转账,乔的话“好的,**,单子还是**任补给我吧”说明以往的转账中都是先转账后补手续。原告质证意见:这句话只是**单方**,并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观点,在**提供的情况说明中,乔明确表示,应当请示**任,但是***均未请示,事发时**就在办公室,两人均可当面或电话请示**或**任,但两人均未请示,直接转款;根据财务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转账行为,****均应当拒绝。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单位财务转账回单及原告领导补签财务报销凭证5份,证明原告财务管理混乱,除4月份,其他月份转款都是先转款后补手续,一月份的单子差了近一个月才补来,6.28转款50万元,也是后补手续,转账均是法人或办公室主任打招呼要求转账。原告质证意见:1.22转款请法庭注意,**制作了午餐报销表,经过审核和审批;6.3两笔保险报销凭证也已给法庭出示过,质证意见同我们的举证证明目的,被告复印件的是不完整的凭证;2.10的转款凭证,我们提供的类似的凭证,能够证实先由保险公司出具缴费通知,然后提供请款单,根据请款单转款后,由保险公司出具发票,购买车辆保险,先缴费后出具发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该凭证被告人员将请款单,缴费通知未装进会计档案,恰恰能够证明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3.13转款,我们也举证过;5.14转款也说过了;6.28转款50万,我们也举证过,有劳务合同,开票时间,我们已经取得了外来的原始凭证,转款时间6.28,是端午节之后上班第一天,当天是周日,经办人误认为是周一,误写成了6.29.被告该组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微信截图一页,证明微信左边是原告办公室主任***,通过微信要求转账,说明原告的财务制度管理混乱。原告质证意见:只是打印件,不是整个聊天记录,无法判断出具体的谈话内容,根本看不清具体图片内容,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通过这个截图,看不出什么东西,只能证明这两个人有经济往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结合**到庭作证的内容,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7、判例四起,证明四起判例均是承担损失的20%。原告质证意见:只是打印件,真实性由法庭核实,请法庭注意,四起判例与本案存在质的区别,判例中的财务人员均是被骗公司的劳动者,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间是合同关系,***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从被告提供的判例可以看出,本案也不存在所谓的先刑后民的问题,更不应当中止;从案例中也可看出,被告是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认为责任比例应当为20%,而事实上,四个判例与本案存在本质区别,判例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2020.7.22原被告财务移交表共31页,证明诈骗发生后,财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将1-6月份财务移交,双方签字认可,没有任何问题。原告质证意见:1、移交表没有每页签字,原告需庭后核实;2、交接表只能证明交接的具体的报销凭证等,但不能证明被告所做的财务会计账册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没有人签字认可被告提供的报销凭证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庭后未向本院提交核实的材料,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双方已经终止了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9、证人**、**的证言(两人均出庭作证),证明1、两位人员均证实在原告方工作期间没有发放过财务制度规定,也未对其宣讲过;2、原告方财务管理混乱,工作半年发生过很多先转款后手续,导致诈骗的根本原因。原告质证意见:对证人的身份原告是质疑的,因为证人是被告派到原告公司从事财务服务人员,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也由被告对外承担,被告在承担责任之后,会依法向两位证人追偿,因此被告的两位证人存在事前串通的可能性,因此证人证言中对原告不利的部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此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也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如证人不能明确表示哪几笔是没有手续先转款的;证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或**任提出过意见或建议;从两位证人证言可看出,无论是**还是**任,从来没有通过微信或QQ,直接指示其转款,按照证人的证言,至少是**或**任当面或电话指示;两位会计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原被告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证人均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受被告公司的管理;被告公司违反约定将没有相应资质且仅培训两个月的**派至原告公司,严重违约。本院经审查对证人证言的部分真实性予以确认。
10、庭后补充提交的关于**、**资质的证据及单位相关(培训)资料,用以证明相关事实。原告质证意见: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新的证据,拒绝质证。本院经审查并结合庭审调查对其中的**资质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甲方大龙园林公司与乙方瑞华税务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第一章第一条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大龙园林公司与乙方瑞华税务公司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财务服务外包事宜,共同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及财务外包作相关约定,合同未确定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条财务服务外包定义: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财务核算工作交由具有该类业务服务经验、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以及高效的管理团队的乙方进行代理,要求乙方服务人员到甲方的工作场所,利用甲方的服务工具和设备,从事财务核算工作,乙方承诺在确保满足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于本框架协议合作期内,为甲方提供相应财务外包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服务外包费用。第三条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是指乙方派出的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在甲方从事本合同规定的财务服务外包范围以内工作的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在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隶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与外包服务人员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因与外包服务人员就劳动法律关系或在其他方面的任何争议或瑕疵影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第二章服务外包项目范围和方式。第六条甲方将以下项目外包给乙方:(一)项目隶属:甲方及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二)项目性质:财务服务外包服务项目以及适合外包的其他服务性项目;(三)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处理、账簿的记录、财务报表的出具、内部财务报表的提供、纳税申报事务等。...第三章合同期限。第八条本合同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任何一方若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第四章外包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外包费标准按照财务服务外包项目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外包费用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结算。结算时,甲、乙双方本着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确定外包费用;费用确认无误后,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费用核算要求的有效结算单据,甲方在收到结算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的付款义务。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合同期内甲方应支付乙方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的财务服务外包费用,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二)如果乙方未能满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需要,或者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条件优于乙方提出的条件,甲方可以从独立第三方获得该服务。(三)甲方有权根据外包项目的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考评办法,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服务规范、考评办法的解释权在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外包服务人员遵照甲方的服务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根据相关服务项目的质量考核指标要求,按月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四)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与服务项目相关的管理,并检查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情况,包括上、下班记录、服务情况、违规违纪情况、受表扬、被投诉等。(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学历证明等。(六)在提供财务服务外包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资料和财务分析结论归甲方所有。(七)甲方认为乙方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整改的结果或整改措施回复甲方。第十一条甲方的义务。(一)在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工作指导,配合乙方履行职责。(二)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工作危害。同时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三)甲方如有需要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四)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合同签订前的各项方案)。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派出外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疏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第十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财务外包服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并接受甲方的定期考核。(二)乙方应按甲方服务需求和标准提供外包服务人员,外包服务人员必须通过乙方的岗前公共职业培训,且具备甲方工作岗位需要的技能素质和体能素质。乙方可要求甲方协助对新上岗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及服务资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予以更换。(三)乙方负责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在外包服务人员的聘用、辞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升降、劳动保护等事项上依法保证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外包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持外包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四)乙方与外包服务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乙方应直接与外包服务人员交涉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处理好纠纷,以免影响甲方的外包服务工作,如出现严重影响甲方外包服务工作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责任。(五)外包服务人员因工或在工作场所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配合甲方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和对外包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由责任方承担。(六)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服从甲方人员与服务相关的管理和安排,接收甲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甲方业务的正常进行。(七)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业务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如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八)乙方管理人员应经常到项目外包服务人员工作现场,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外包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乙方应当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外包服务人员之间的中作管理解纷。(九)乙方外包服务人员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十一)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合同签订前的各项方案)。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任何乙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外包费,甲方每日应按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甲方连续拖欠款项达三个月以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第十六条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派出甲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的,逾期10日以上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七条甲乙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索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索赔要求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如违约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合同签订后,被告瑞华税务公司安排本单位财务人员**、**到原告单位从事财务外包服务,2020年6月3日原告大龙园林公司给被告瑞华税务公司支付了部分财务外包服务费用50000元。2020年7月1日下午14:45分因网络诈骗分子先以合作单位名义打电话询问**大龙园林公司账号,后又要求**添加QQ,添加QQ后网络诈骗分子冒充大龙园林公司领导询问单位账面余额,并以单位领导***的名义要求**转账938000元给一家芜湖**贸易有限公司,**询问会计**“领导**让转款,手续后补”,**同意,后**在QQ上提出“好的,**,单子还是**任补给我是吧!”,**、**便直接将938000元转给网络诈骗分子指定的账号。后当天下午大龙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到资金变动异常,电话询问**,得知被骗,遂报警,淮南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对涉案的收款账号采取了冻结处理,冻结资金153201元,本院鉴于本案与刑事案件有关联,裁定中止审理,后公安机关将153200元退还给受害单位大龙园林公司,大龙园林公司也将该笔款项从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由于刑事案件案件复杂,经本院了解现仍未侦查终结,本院遂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另查明:大龙园林公司提供单位各项制度的制式文件,但未提供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证据。从双方举证看,大龙园林公司财务制度管理不严,存在财务先行转款,后补办审批手续的情况。
再查明:由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被网络诈骗的现象,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在2020年7月22日瑞华税务公司人员撤出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并交接了财务凭证、资料等。大龙园林公司认为自己被骗的资金损失应由瑞华税务公司承担,双方产生争议,进而大龙园林公司提出了民事诉讼,经本院立案审查认为:由于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民事案件应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受理,以(2020)皖0403民初3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大龙园林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皖04民终1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33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淮南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分别作了**、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并各自向本院递交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由被告瑞华税务公司以提供人员到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单位提供财务服务的方式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派出的财务人员**、**在网络诈骗分子进行网络诈骗时缺乏防范意识,没有按照财务操作流程操作,听信诈骗分子的骗术,未经财务审批直接将款938000元转出,后虽经报案由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损失153200元,但是对于原告剩余部分金额784800元,被告单位派出人员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勤勉、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单位派出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过错应当由单位来承担。由于本案事发,主要的、直接的原因是由于网络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如果没有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即使被告派出人员违反财务操作规程,先转账后补审批手续也不会造成如此巨大损失,故本案原告大龙园林公司的损失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另由于原告单位财务制度落实不严,存在先由领导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先打招呼,急等用钱,由财务人员先转账,财务审批签字等手续后补的不规范现象,因平时存在的这样执行财务制度不严的现象和先例,也促成了网络诈骗行为的得逞,否则,即使遇到网络诈骗行为,单位人员都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也不会给网络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故原告单位自身对其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综上,结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对于被告承担的责任按照20%比例确认,比较符合公平正义。本案虽然与刑事案件的侦查相关联,但是由于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的侦查周期较长,经本院多次联系办案单位,答复是侦查终结仍需一定的时间,受害人的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否再追回,追回多少,也存在不确定性,且从目前证据显示,未发现原被告单位人员与网络诈骗分子串通勾结的情况,为了快速解决纠纷,本院将及时作出判决。若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再次被返还部分损失,参照本案的处理双方协商办理。综上所述,原告大龙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56960元(784800元×20%);
二、驳回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48元,由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18元,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单位企业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提交),证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等事实:第二条明确约定被告必须是具有“该类业务服务经验、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以及高效的管理团队”;第三条约定,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必须是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第(一)项“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财务服务外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并接受甲方的定期考核”;第(六)项“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服从甲方人员与服务相关的管理和安排,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就爱方业务的正常进行”;第(七)项“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的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第(十)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合同终止”。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
4、QQ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及银行回单,被告工作人员**、**因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明知没有转款单(请款单),且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造成原告资金损失938000元。
5、***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原被告已经终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
6、财务科工作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附两张表,证明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银行债务管理等集体职责及形成时间,其中第九条“做好公司财务资料、会计档案、工作结算资料及重要文件的保管”,第十一条规定“对外所有的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制单。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付款结算”;会计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负责记好行政方面的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账面清楚”,第四条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当拒绝入账。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七条规定“每月向总经理汇报财务清苦啊功能,当好总经理参谋,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第八条“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第十二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确保不出安全问题”,第十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工作”;出纳员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要认真审查各种报销和指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报销手续”,第二条“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账”,第三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第六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券”,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十三条“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如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是,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与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
7、廉政风险点、(2018)17号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原件提交)、大额资金支付制度,证明原告公司要求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8、[2020]3号、4号、7号会议纪要(原件提交),证明被告派出的服务人员**、**参加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知道原告公司财务制度及要求,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要求。
9、保险公司续保情况说明及部分车辆保险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原告购买车辆保险财务报销流程,保险公司出具缴费通知书、经办人填写请款单、财务转账、开具发票。为反驳对方提供的证据及观点。
10、午餐费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午餐费报销流程,财务服务人员**制作午餐报销表,**审核,原告法定代表人审批,银行转账,开具发票后报销。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
11、劳务报酬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劳务报酬支付有劳动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转款时间是2020年6月28日,周日,端午节放假后第一天上班,经办人误将6月28日写成6月29日。
12、3.26往来款客户寄询证函、6.3公司购汽车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资金支出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凭证。报销流程符合会计制度。
13、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均知晓原告包括印章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
14、皖D×××××号车辆报销凭证及附件(原件),证明该车辆保险有缴费通知书,但缺乏请款凭证,被告财务服人员将请款单丢失或故意拿走,其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被告将同一事项分两次记账,并且导致了整个财务统计的混乱,被告工作人员篡改报销凭证。
15、光盘,证明事发当天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经知晓并告诉**、**转款必须经过**同意。
16、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37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程序合法,不存在中止情形。
二、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被告营业执照,代理记账***书,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两份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本案是网络诈骗引起的,刑事案件正在侦破当中,还未破案,目前损失有15万在账,原告诉请938000元是不准确的,一切未**了,我们要求中止审理。
3、原被告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方承担起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因网络诈骗承担损失的依据。
4、犯罪嫌疑人与**QQ对话,证明从聊天中明确说到骗子以**的名义要求乔转账,乔的话“好的,**,单子还是**任补给我吧”说明以往的转账中都是先转账后补手续。
5、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单位财务转账回单及原告领导补签财务报销凭证5份,证明原告财务管理混乱,除4月份,其他月份转款都是先转款后补手续,一月份的单子差了近一个月才补来,6.28转款50万元,也是后补手续,转账均是法人或办公室主任打招呼要求转账。
6、微信截图一页,证明微信左边是原告办公室主任***,通过微信要求转账,说明原告的财务制度管理混乱。
7、判例四起,证明四起判例均是承担损失的20%。
8、2020.7.22原被告财务移交表共31页,证明诈骗发生后,财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将1-6月份财务移交,双方签字认可,没有任何问题。
9、证人**、**的证言(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1、两位人员均证实在原告方工作期间没有发放过财务制度规定,也未对其宣讲过;2、原告方财务管理混乱,工作半年发生过很多先转款后手续,导致诈骗的根本原因。
10、庭后补充提交的关于**、**资质的证据及单位相关(培训)资料,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3:重点提示
(1)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3330元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3330元(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2)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330元交纳至本院(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3)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违反本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03民初4641号
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491927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55368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园林公司)与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华税务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华税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3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涉及的电信诈骗公安办案机关返还原告电诈资金153200元,故原告书面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扣除153200元,确认为7848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财务核算工作交由被告代理,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派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原告财务核算工作。但2020年7月1日下午14:45分,被告工作人员**、**未遵守相关财务规范及原告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原告资金损失938000元,后公安机关返还153200元,仍然损失7848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瑞华税务公司辩称:一、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虽经二审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立案审理,但不能否认本案是因网络诈骗引起的,且至今未侦破,涉及网络如何被诈骗的事实是不清楚的,即原告单位财务室的座机号码是如何泄露的,以及原告法人代表QQ号如何被骗子得到的,以及两位会计及法定代表人是否与涉案有关联,这些均需刑事案件侦破才能**,民事责任的认定才能有依据,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予以中止诉讼。开庭前答辩人已提交书面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法庭采纳。二、原告的诉请目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告诉请判令答辩人赔偿其938000元,这一数额是网络诈骗的全额,由于案件未侦破,原告到底损失多少,原告认为是缺乏证据的。根据办案机关证实冻结诈骗人所用公司153201元,待案件侦破后审理后,该款可能会被原告领回,故原告现在诉请的数额是不准确的。另外,原告诉请被诈骗的数额全部由答辩人承担,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没有约定因网络诈骗,不论何种原因,均由答辩人承担,且也没有法律规定,故原告在没有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答辩人主张全款是依法不能成立的,故应驳回其诉请。三、原告诉称答辩人的两位工作人员,未遵守相关财务规范及原告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其资金损失938000元。这一诉称与事实不符,且由于原告财务管理混乱,给网络诈骗提供机会,致两位工作人员丧失警觉,致网络诈骗得逞。双方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答辩人即派出两位专业会计人员上岗,工作后即向原告提出提供财务管理制度,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在实际报账转款过程中,均是法人代表或办公室主任打招呼,没有严格办理财务审批手续的就要转款。财务手续事后补齐,其中2020年1月份就有30余笔这种情况发生,要求会计先转款,审批手续后补上。在答辩人工作的6个月期间,每个月均发生这种情况,可见,财务制度不执行的是原告方,而非两位工作人员擅自行为。由于原告方领导始终这种先转款,后补审批情况的存在,致两位工作人员就以为领导只要打招呼了,就可以转款的错觉。本案被网络诈骗就是这样发生的。由此可见,原告方违法合同、法律规定在先,是被网络诈骗的根本原因。故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请法庭予以支持、采纳。
原告、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证如下:
一、大龙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
1、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提交),证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等事实:第二条明确约定被告必须是具有“该类业务服务经验、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以及高效的管理团队”;第三条约定,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必须是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第(一)项“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财务服务外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并接受甲方的定期考核”;第(六)项“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服从甲方人员与服务相关的管理和安排,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就爱方业务的正常进行”;第(七)项“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的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第(十)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合同终止”。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导致本案是因为原告方违反合同约定。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QQ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及银行回单,被告工作人员**、**因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明知没有转款单(请款单),且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造成原告资金损失938000元。被告质证意见:转款金额无异议,本案要以刑事案件侦破为基础,骗子是通过财务座机电话联系的,电话如何泄露不清楚,如何掌握财务信息,都需要刑事案件侦破,不能证明本案事实,只能说明是被诈骗了。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原被告已经终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被告质证意见:三性无异议,诈骗发生后,双方陷入僵局,原告要做账,被告就同意了。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财务科工作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附两张表,证明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银行债务管理等集体职责及形成时间,其中第九条“做好公司财务资料、会计档案、工作结算资料及重要文件的保管”,第十一条规定“对外所有的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制单。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付款结算”;会计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负责记好行政方面的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账面清楚”,第四条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当拒绝入账。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七条规定“每月向总经理汇报财务清苦啊功能,当好总经理参谋,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第八条“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第十二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确保不出安全问题”,第十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工作”;出纳员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要认真审查各种报销和指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报销手续”,第二条“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账”,第三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第六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券”,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十三条“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如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是,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与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被告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在被告方工作期间,曾向原告主张要求财务制度,但没有提供,现在提供,有可能是事后补的。办公用品入库与财务是两个概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提交的该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中的财务科工作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的表现形式为打印件,没有显示是哪个单位的,也没有证据显示该文件内容的**、公示、学习、制度落实情况;该组证据中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附两张表,表现形式为冠原告单位名称的文头及落款单位加盖公章时间显示2019年4月15的文件,所附表格具体表现包含“管理制度手册”、“打印纸”、“文件夹”等的办公室物品入库登记表、办公用品月底汇总表,没有提交显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公示、**、学习、考核、落实等方面的详细、系统的证据。
5、廉政风险点、(2018)17号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原件提交)、大额资金支付制度,证明原告公司要求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被告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全是2018、2019年的,不是我们进入工作时间段的时间要求,我们提交的证据中,其中转款50万都是先转款,后补手续,说明原告方违反制度在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时间显示在2018年6月、2019年4月,而原被告之间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是在2019年12月28日,服务时间在2020年度,对该组证据的本身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文件的所载制度的落实情况未举证证明。
6、[2020]3号、4号、7号会议纪要(原件提交),证明被告派出的服务人员**、**参加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知道原告公司财务制度及要求,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要求。被告质证意见:实际履行中,原告方违反自己的会议纪要,要求会计先转账后补手续。本院经审查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7、保险公司续保情况说明及部分车辆保险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原告购买车辆保险财务报销流程,保险公司出具缴费通知书、经办人填写请款单、财务转账、开具发票。为反驳对方提供的证据及观点。8、午餐费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午餐费报销流程,财务服务人员**制作午餐报销表,**审核,原告法定代表人审批,银行转账,开具发票后报销。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9、劳务报酬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劳务报酬支付有劳动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转款时间是2020年6月28日,周日,端午节放假后第一天上班,经办人误将6月28日写成6月29日。10、3.26往来款客户寄询证函、6.3公司购汽车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资金支出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凭证。报销流程符合会计制度。对以上四份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实际履行中,原告方违反自己的会议纪要,要求会计先转账后补手续。当初转账时是转账在先,后补手续,是每月都发生的事情。本院经审查对该四份证据,证据本身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只是反映原告单位财务凭证中的一部分财务凭证情况,经一一审查其中也有先转款,后补财务审批手续的现象。
11、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均知晓原告包括印章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被告质证意见:与财务室无关,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本案事发在单位财务部门,缺乏关联性。
12、皖D×××××号车辆报销凭证及附件(原件),证明该车辆保险有缴费通知书,但缺乏请款凭证,被告财务服人员将请款单丢失或故意拿走,其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被告将同一事项分两次记账,并且导致了整个财务统计的混乱,被告工作人员篡改报销凭证。被告质证意见:与案件没有关联性,通过我方证据,从一月到六月每笔凭证都是经过签字认可的,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缺乏证据,该证据证明观点不予认可。
13、光盘,证明事发当天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经知晓并告诉**、**转款必须经过**同意。被告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即便是**在当天说的,也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在以往的工作中,**通过电话,微信,办公室主任到办公室打招呼,要求先转款后补手续,才造成了两位工作人员的错觉,网络诈骗就这样发生的。被告质证意见:我们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提过不只一次两次,都一直没提供。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两位财务人员工作上有一定的疏忽。
14、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37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程序合法,不存在中止情形。被告质证意见:对此裁定书是有异议,是单方进行审理,没要求被告方**,通过原告举证,看出本案很多事实未**,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必须以另一个案件结果作为审理依据的话,必须中止,且原告方要求我们承担93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方认为应该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真实性认可。
二、被告瑞华税务公司提交的证据
1、被告营业执照,代理记账***书,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质证意见:营业执照无异议,***是2017.7.25登记,应当提供每年会计人员的相关注册资料,特别是会计人员认证资格资料。
2、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两份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本案是网络诈骗引起的,刑事案件正在侦破当中,还未破案,目前损失有15万在账,原告诉请938000元是不准确的,一切未**了,我们要求中止审理。原告质证意见: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案回执证明报案人是**,而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财务外包合同,是合同关系,因此被诈骗被冻结的余额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与被告派到原告公司的财务服务人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证据予以确认,由于涉及刑事诈骗案件,本院已经裁定中止审理,但是由于经了解刑事案件还没有侦查结束,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周期较长,本院已经恢复审理,由于公安机关对原告损失153200元已经返还,原告也将该返还的153200元从诉请中扣除。
3、原被告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方承担起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因网络诈骗承担损失的依据。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我方举证列举相关条款及财务制度规定,由被告财务人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犯罪嫌疑人与**QQ对话,证明从聊天中明确说到骗子以**的名义要求乔转账,乔的话“好的,**,单子还是**任补给我吧”说明以往的转账中都是先转账后补手续。原告质证意见:这句话只是**单方**,并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观点,在**提供的情况说明中,乔明确表示,应当请示**任,但是***均未请示,事发时**就在办公室,两人均可当面或电话请示**或**任,但两人均未请示,直接转款;根据财务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转账行为,****均应当拒绝。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单位财务转账回单及原告领导补签财务报销凭证5份,证明原告财务管理混乱,除4月份,其他月份转款都是先转款后补手续,一月份的单子差了近一个月才补来,6.28转款50万元,也是后补手续,转账均是法人或办公室主任打招呼要求转账。原告质证意见:1.22转款请法庭注意,**制作了午餐报销表,经过审核和审批;6.3两笔保险报销凭证也已给法庭出示过,质证意见同我们的举证证明目的,被告复印件的是不完整的凭证;2.10的转款凭证,我们提供的类似的凭证,能够证实先由保险公司出具缴费通知,然后提供请款单,根据请款单转款后,由保险公司出具发票,购买车辆保险,先缴费后出具发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该凭证被告人员将请款单,缴费通知未装进会计档案,恰恰能够证明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3.13转款,我们也举证过;5.14转款也说过了;6.28转款50万,我们也举证过,有劳务合同,开票时间,我们已经取得了外来的原始凭证,转款时间6.28,是端午节之后上班第一天,当天是周日,经办人误认为是周一,误写成了6.29.被告该组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微信截图一页,证明微信左边是原告办公室主任***,通过微信要求转账,说明原告的财务制度管理混乱。原告质证意见:只是打印件,不是整个聊天记录,无法判断出具体的谈话内容,根本看不清具体图片内容,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通过这个截图,看不出什么东西,只能证明这两个人有经济往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结合**到庭作证的内容,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7、判例四起,证明四起判例均是承担损失的20%。原告质证意见:只是打印件,真实性由法庭核实,请法庭注意,四起判例与本案存在质的区别,判例中的财务人员均是被骗公司的劳动者,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间是合同关系,***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从被告提供的判例可以看出,本案也不存在所谓的先刑后民的问题,更不应当中止;从案例中也可看出,被告是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认为责任比例应当为20%,而事实上,四个判例与本案存在本质区别,判例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2020.7.22原被告财务移交表共31页,证明诈骗发生后,财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将1-6月份财务移交,双方签字认可,没有任何问题。原告质证意见:1、移交表没有每页签字,原告需庭后核实;2、交接表只能证明交接的具体的报销凭证等,但不能证明被告所做的财务会计账册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没有人签字认可被告提供的报销凭证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庭后未向本院提交核实的材料,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双方已经终止了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9、证人**、**的证言(两人均出庭作证),证明1、两位人员均证实在原告方工作期间没有发放过财务制度规定,也未对其宣讲过;2、原告方财务管理混乱,工作半年发生过很多先转款后手续,导致诈骗的根本原因。原告质证意见:对证人的身份原告是质疑的,因为证人是被告派到原告公司从事财务服务人员,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也由被告对外承担,被告在承担责任之后,会依法向两位证人追偿,因此被告的两位证人存在事前串通的可能性,因此证人证言中对原告不利的部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此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也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如证人不能明确表示哪几笔是没有手续先转款的;证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或**任提出过意见或建议;从两位证人证言可看出,无论是**还是**任,从来没有通过微信或QQ,直接指示其转款,按照证人的证言,至少是**或**任当面或电话指示;两位会计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原被告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证人均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受被告公司的管理;被告公司违反约定将没有相应资质且仅培训两个月的**派至原告公司,严重违约。本院经审查对证人证言的部分真实性予以确认。
10、庭后补充提交的关于**、**资质的证据及单位相关(培训)资料,用以证明相关事实。原告质证意见: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新的证据,拒绝质证。本院经审查并结合庭审调查对其中的**资质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甲方大龙园林公司与乙方瑞华税务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第一章第一条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大龙园林公司与乙方瑞华税务公司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财务服务外包事宜,共同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及财务外包作相关约定,合同未确定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条财务服务外包定义: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财务核算工作交由具有该类业务服务经验、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以及高效的管理团队的乙方进行代理,要求乙方服务人员到甲方的工作场所,利用甲方的服务工具和设备,从事财务核算工作,乙方承诺在确保满足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于本框架协议合作期内,为甲方提供相应财务外包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服务外包费用。第三条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是指乙方派出的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在甲方从事本合同规定的财务服务外包范围以内工作的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在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隶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其与外包服务人员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因与外包服务人员就劳动法律关系或在其他方面的任何争议或瑕疵影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第二章服务外包项目范围和方式。第六条甲方将以下项目外包给乙方:(一)项目隶属:甲方及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二)项目性质:财务服务外包服务项目以及适合外包的其他服务性项目;(三)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处理、账簿的记录、财务报表的出具、内部财务报表的提供、纳税申报事务等。...第三章合同期限。第八条本合同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任何一方若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第四章外包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外包费标准按照财务服务外包项目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外包费用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结算。结算时,甲、乙双方本着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确定外包费用;费用确认无误后,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费用核算要求的有效结算单据,甲方在收到结算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乙方的付款义务。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合同期内甲方应支付乙方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的财务服务外包费用,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二)如果乙方未能满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需要,或者独立第三方提出的条件优于乙方提出的条件,甲方可以从独立第三方获得该服务。(三)甲方有权根据外包项目的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考评办法,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执行,服务规范、考评办法的解释权在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外包服务人员遵照甲方的服务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根据相关服务项目的质量考核指标要求,按月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四)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与服务项目相关的管理,并检查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情况,包括上、下班记录、服务情况、违规违纪情况、受表扬、被投诉等。(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学历证明等。(六)在提供财务服务外包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资料和财务分析结论归甲方所有。(七)甲方认为乙方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整改的结果或整改措施回复甲方。第十一条甲方的义务。(一)在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工作指导,配合乙方履行职责。(二)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工作危害。同时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三)甲方如有需要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四)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合同签订前的各项方案)。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派出外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疏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第十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财务外包服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并接受甲方的定期考核。(二)乙方应按甲方服务需求和标准提供外包服务人员,外包服务人员必须通过乙方的岗前公共职业培训,且具备甲方工作岗位需要的技能素质和体能素质。乙方可要求甲方协助对新上岗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及服务资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予以更换。(三)乙方负责为乙方外包服务人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在外包服务人员的聘用、辞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升降、劳动保护等事项上依法保证乙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外包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持外包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四)乙方与外包服务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乙方应直接与外包服务人员交涉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处理好纠纷,以免影响甲方的外包服务工作,如出现严重影响甲方外包服务工作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责任。(五)外包服务人员因工或在工作场所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配合甲方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和对外包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由责任方承担。(六)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服从甲方人员与服务相关的管理和安排,接收甲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甲方业务的正常进行。(七)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业务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如乙方外包服务人员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八)乙方管理人员应经常到项目外包服务人员工作现场,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外包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乙方应当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外包服务人员之间的中作管理解纷。(九)乙方外包服务人员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十一)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合同签订前的各项方案)。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任何乙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外包费,甲方每日应按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甲方连续拖欠款项达三个月以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第十六条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派出甲方外包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的,逾期10日以上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七条甲乙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索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索赔要求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如违约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合同签订后,被告瑞华税务公司安排本单位财务人员**、**到原告单位从事财务外包服务,2020年6月3日原告大龙园林公司给被告瑞华税务公司支付了部分财务外包服务费用50000元。2020年7月1日下午14:45分因网络诈骗分子先以合作单位名义打电话询问**大龙园林公司账号,后又要求**添加QQ,添加QQ后网络诈骗分子冒充大龙园林公司领导询问单位账面余额,并以单位领导***的名义要求**转账938000元给一家芜湖**贸易有限公司,**询问会计**“领导**让转款,手续后补”,**同意,后**在QQ上提出“好的,**,单子还是**任补给我是吧!”,**、**便直接将938000元转给网络诈骗分子指定的账号。后当天下午大龙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到资金变动异常,电话询问**,得知被骗,遂报警,淮南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对涉案的收款账号采取了冻结处理,冻结资金153201元,本院鉴于本案与刑事案件有关联,裁定中止审理,后公安机关将153200元退还给受害单位大龙园林公司,大龙园林公司也将该笔款项从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由于刑事案件案件复杂,经本院了解现仍未侦查终结,本院遂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另查明:大龙园林公司提供单位各项制度的制式文件,但未提供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证据。从双方举证看,大龙园林公司财务制度管理不严,存在财务先行转款,后补办审批手续的情况。
再查明:由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被网络诈骗的现象,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在2020年7月22日瑞华税务公司人员撤出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并交接了财务凭证、资料等。大龙园林公司认为自己被骗的资金损失应由瑞华税务公司承担,双方产生争议,进而大龙园林公司提出了民事诉讼,经本院立案审查认为:由于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民事案件应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受理,以(2020)皖0403民初3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大龙园林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皖04民终1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33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淮南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分别作了**、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并各自向本院递交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由被告瑞华税务公司以提供人员到原告大龙园林公司单位提供财务服务的方式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方派出的财务人员**、**在网络诈骗分子进行网络诈骗时缺乏防范意识,没有按照财务操作流程操作,听信诈骗分子的骗术,未经财务审批直接将款938000元转出,后虽经报案由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损失153200元,但是对于原告剩余部分金额784800元,被告单位派出人员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勤勉、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单位派出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过错应当由单位来承担。由于本案事发,主要的、直接的原因是由于网络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如果没有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即使被告派出人员违反财务操作规程,先转账后补审批手续也不会造成如此巨大损失,故本案原告大龙园林公司的损失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另由于原告单位财务制度落实不严,存在先由领导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先打招呼,急等用钱,由财务人员先转账,财务审批签字等手续后补的不规范现象,因平时存在的这样执行财务制度不严的现象和先例,也促成了网络诈骗行为的得逞,否则,即使遇到网络诈骗行为,单位人员都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也不会给网络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故原告单位自身对其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综上,结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对于被告承担的责任按照20%比例确认,比较符合公平正义。本案虽然与刑事案件的侦查相关联,但是由于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的侦查周期较长,经本院多次联系办案单位,答复是侦查终结仍需一定的时间,受害人的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否再追回,追回多少,也存在不确定性,且从目前证据显示,未发现原被告单位人员与网络诈骗分子串通勾结的情况,为了快速解决纠纷,本院将及时作出判决。若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再次被返还部分损失,参照本案的处理双方协商办理。综上所述,原告大龙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56960元(784800元×20%);
二、驳回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48元,由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18元,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单位企业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提交),证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等事实:第二条明确约定被告必须是具有“该类业务服务经验、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以及高效的管理团队”;第三条约定,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必须是符合本合同资格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第(一)项“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财务服务外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及甲方有关规定,规范履行职责,并接受甲方的定期考核”;第(六)项“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外包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服从甲方人员与服务相关的管理和安排,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就爱方业务的正常进行”;第(七)项“乙方应教育、督促外包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的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第(十)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包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会计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合同终止”。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
4、QQ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及银行回单,被告工作人员**、**因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明知没有转款单(请款单),且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造成原告资金损失938000元。
5、***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原被告已经终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
6、财务科工作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附两张表,证明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银行债务管理等集体职责及形成时间,其中第九条“做好公司财务资料、会计档案、工作结算资料及重要文件的保管”,第十一条规定“对外所有的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制单。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付款结算”;会计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负责记好行政方面的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账面清楚”,第四条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当拒绝入账。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七条规定“每月向总经理汇报财务清苦啊功能,当好总经理参谋,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第八条“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等,妥善保管和存档”,第十二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确保不出安全问题”,第十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工作”;出纳员岗位职责,其中第一条“要认真审查各种报销和指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报销手续”,第二条“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账”,第三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第六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券”,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十三条“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如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是,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与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
7、廉政风险点、(2018)17号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原件提交)、大额资金支付制度,证明原告公司要求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8、[2020]3号、4号、7号会议纪要(原件提交),证明被告派出的服务人员**、**参加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知道原告公司财务制度及要求,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要求。
9、保险公司续保情况说明及部分车辆保险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原告购买车辆保险财务报销流程,保险公司出具缴费通知书、经办人填写请款单、财务转账、开具发票。为反驳对方提供的证据及观点。
10、午餐费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午餐费报销流程,财务服务人员**制作午餐报销表,**审核,原告法定代表人审批,银行转账,开具发票后报销。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
11、劳务报酬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劳务报酬支付有劳动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转款时间是2020年6月28日,周日,端午节放假后第一天上班,经办人误将6月28日写成6月29日。
12、3.26往来款客户寄询证函、6.3公司购汽车报销凭证及附件等,证明资金支出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凭证。报销流程符合会计制度。
13、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均知晓原告包括印章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
14、皖D×××××号车辆报销凭证及附件(原件),证明该车辆保险有缴费通知书,但缺乏请款凭证,被告财务服人员将请款单丢失或故意拿走,其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被告将同一事项分两次记账,并且导致了整个财务统计的混乱,被告工作人员篡改报销凭证。
15、光盘,证明事发当天被告法定代理人**已经知晓并告诉**、**转款必须经过**同意。
16、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37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程序合法,不存在中止情形。
二、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被告营业执照,代理记账***书,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两份复印件(原件提交),证明本案是网络诈骗引起的,刑事案件正在侦破当中,还未破案,目前损失有15万在账,原告诉请938000元是不准确的,一切未**了,我们要求中止审理。
3、原被告签订财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方承担起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因网络诈骗承担损失的依据。
4、犯罪嫌疑人与**QQ对话,证明从聊天中明确说到骗子以**的名义要求乔转账,乔的话“好的,**,单子还是**任补给我吧”说明以往的转账中都是先转账后补手续。
5、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单位财务转账回单及原告领导补签财务报销凭证5份,证明原告财务管理混乱,除4月份,其他月份转款都是先转款后补手续,一月份的单子差了近一个月才补来,6.28转款50万元,也是后补手续,转账均是法人或办公室主任打招呼要求转账。
6、微信截图一页,证明微信左边是原告办公室主任***,通过微信要求转账,说明原告的财务制度管理混乱。
7、判例四起,证明四起判例均是承担损失的20%。
8、2020.7.22原被告财务移交表共31页,证明诈骗发生后,财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将1-6月份财务移交,双方签字认可,没有任何问题。
9、证人**、**的证言(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1、两位人员均证实在原告方工作期间没有发放过财务制度规定,也未对其宣讲过;2、原告方财务管理混乱,工作半年发生过很多先转款后手续,导致诈骗的根本原因。
10、庭后补充提交的关于**、**资质的证据及单位相关(培训)资料,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3:重点提示
(1)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3330元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淮南市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3330元(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2)被告淮南瑞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330元交纳至本院(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3)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违反本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