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572号
原告:吉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803MJD11186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赛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南经济适用房二期新溪桥路1810号阳光家园小区D3栋0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TNBC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与被告江西赛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吉安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