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7866号之一
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方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8.50元,财产保全费1,010元,诉讼费合计2,148.50元,由原告上海玺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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