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03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宇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两水汽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寸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埝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宇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寸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9)鄂13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宇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3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