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侯玉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6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龙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南路33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李庄居委0010号1号楼××(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李庄居委0010号1号楼××(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限额10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