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69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龙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南路33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润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明记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