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913号
申请保全人:单缔海,男,1947年0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永安路12号2号楼2**302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47********。
被保全人:***,男,1953年0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3********。
被保全人:寿光市环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6667095A。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女,1977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77********。
申请保全人单缔海与被保全人***、寿光市环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95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环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