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鸿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鸿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7财保1号
申请人玉溪鸿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山水路*号附楼*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雪,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玉溪鸿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玉溪鸿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客栈及****××商铺(房产编号×-×0A、房产编号×-×01、房产编号×-×02、房产编号×-×03),价值1009078.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玉溪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于2016年6月21日将申请保全材料移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玉溪鸿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客栈及****××商铺(房产编号×-×0A、房产编号×-×01、房产编号×-×02、房产编号×-×03)、价值1009078.45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在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申请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后果自负。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