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鸿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告经营部、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21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告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3MA6LGX3R4X。 经营者:**,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1号“AD11文创园”双创基地内四合院第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9812582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告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诉前调确643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2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告经营部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广告经营部工程款34078元及利息(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告经营部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