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23民初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该村14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甘德县江千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3MA757R6F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 原告***与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普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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