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23民初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系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该村14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甘德县江千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3MA757R6F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
原告***与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德县雪山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普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