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5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0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恒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本约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玉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莲